行业资讯
哪些建设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的,该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政府应对其建筑区域作适宜性说明。
更多相关信息 还可关注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公众号矩阵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关注

文章推荐
- 四川省广安市系统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力促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 湖北省黄岗市部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 林谋悦委员: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解决好产业闭环问题
- 《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城市更新又有新政策支持
- 厦门首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非试点项目获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
- 福州探索打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样板
- 如何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支持产业项目落地?
- 如何通过“小块并大块”“集中连片”等方式优化产业用地布局,提升集聚效应?
- 在跨乡镇整治项目中,如何协调不同乡镇的产业布局,形成区域产业协同?
- 农业产业园的主导产业如何选择?能否布局多个产业?需满足什么量化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