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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的,该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低易发区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政府应对其建筑区域作适宜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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