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土地权属调整的工作程序
一、程序总览
- 前期准备与权属清查:明确权属调整承担主体,全面查清整治区域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现状,开展宗地测量、质量评价,同步征求权利人意愿,形成权属调整原则性意见。
- 方案编制与公告:围绕各子项目编制权属调整方案,依法公告(各地一般不少于7—15天),广泛征求权利人意见。
- 异议处理与审查:对公示反馈进行核查与协调;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法先行调处;无异议或争议化解后,按程序报批。
- 协议签订与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作为实施与登记依据。
- 整治实施与补充调查:按批准方案实施整治工程,完成后开展补充地籍调查,校核地块边界、面积与质量。
- 登记发证与归档:依据批准方案、权属调整协议、用地批准文件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并归档。
- 全流程群众参与与权益保障:在确定整治区域、制定方案、实施、验收等环节建立全流程参与与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农民和集体意愿,维护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
二、关键节点与操作要点
| 阶段 | 牵头主体 | 核心工作 | 关键要点 |
|---|---|---|---|
| 前期清查与意愿调查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 | 权属现状调查、宗地测量、质量评价、意愿征集 | 坚持确权登记在先;形成原则性意见与问题清单 |
| 方案编制 | 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单位 | 编制子项目权属调整方案 | 明确调整范围、对象、方法、安置与补偿、登记路径 |
| 公示与意见征集 | 乡镇政府、自然资源所 | 网上+现场公告 | 公告期一般7—15天;设置意见受理与反馈机制 |
| 异议处理与争议调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 | 受理异议、组织调解、必要时行政裁决 | 争议未解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形成调解书/处理决定 |
| 审查报批 | 县级人民政府 | 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 形成批复,明确执行口径与边界 |
| 协议签订 | 乡镇政府、村集体、权利人 | 签订权属调整协议 | 明确地块置换、面积折抵、补偿与违约责任 |
| 实施与补充调查 | 项目业主、技术单位 | 工程实施、补充地籍调查 | 校核四至、面积、权属一致性 |
| 登记发证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变更/更正登记、换证 | 以批复、协议、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 |
| 归档与移交 | 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政府 | 资料归档、成果移交 | 建立全流程台账与电子档案 |
上述节点中的公告、协议签订、补充地籍与登记等做法,已在多地政府发布的权属调整方案与流程中得到明确;争议调处与“现状不得改变”的要求,来源于现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规范。
三、权属调整的范围与限制
-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现状,把握好经营权流转集中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度”。
- 在保持空间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可对开发利用方式进行局部微调与统筹优化。
- 权属调整的一般边界:
- 除飞地、插花地等特殊情形外,工程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
- 涉及承包权调整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依法办理;鼓励“承包权不变、经营权连片”的集约化流转与规模化经营。
- 建设用地整理与生态保护修复中,所有权、使用权原则上不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地块,按农转用与土地供应规定办理,确定使用权人。
- 严禁以“村改居”“确权改国有”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确需转为国有的,应依法征收或依规定置换并依法登记。
四、时限与材料要点
- 公告与异议:公告期一般7—15天(以地方规定为准);异议由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受理—核查—反馈。
- 争议调处:主管部门受理—调查—调解;调解不成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被申请人30日内提交答辩;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复杂情形可适当延长)。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登记办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或用途的,当事人应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注册登记、换证。
五、合规提示
- 全流程坚持依法依规、确权登记在先、公开公正、自愿协商、利益不减少、适度集中等原则,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监督权。
- 涉及所有权调整、征收、农转用、置换等敏感事项,务必依法履行审批与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依据完备、程序闭环。
- 各地在公告期限、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与办事指南为准。
更多相关信息 还可关注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公众号矩阵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即可关注

下一篇: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