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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九大注意事项
1、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主体。这项工作的组织者是区政府,具体项目的立项、申报、验收由国土部门牵头开展。要特别强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主体地位。避免出现“代民作主”,“好心不能办好事”的情况发生。要注意维护农户的知情权,对项目实施的监管权,对保障农村持续增长的发展权,还要明确土地的归属权。
2、严格申报立项程序,先报批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报整治项目,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区国土资源局确认项目,组织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有批准权的机关立项审批。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权在省国土资源厅,拆院并院项目立项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在农民积极性高、条件成熟、整理潜力较大、有产业支撑的区域开展,原则上以整村为基本单位。项目立项审批后,可先行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未经立项就动工,属于违法用地,这点务必请大家高度注意。如黄土镇洪安村当时的农用地整理只是经区上批了,未报省市批准,尽管实现了规模流转,新增加了耕地,但指标却没有认可,资金没有节约出来。
3、把握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把握“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对于已经批准立项尚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整理项目和挂钩项目可以同时实施,只有建设用地整理立项,农用地土地整理达不到立项要求的,可以实施;先行进行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理,补充农用地土地整理的,可以实施;只有农用地土地整理,没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理,不予立项,不得实施。
4、严格执行先复垦再建新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房搬迁后的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拆除并复垦,复耕的土地必须达到农业部门关于耕地土壤肥力、土层厚度、排灌能力的质量和验收要求,必须依照项目申报前的土地权属方案及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及时发放耕地基金,必须坚持农地农用要求,不得违规搞建设。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耕土地搞建设的情况,将暂停该镇乡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重、从严处理,既要处理事,还要处理人。
5、关于地类面积要以规划基期为准。对村组内,有多少耕地、林地、园地、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能是村组报多少就多少,根据要求,土地整理以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为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200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为准。
6、农户成为土地综合整治搬迁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的常住农业户口,并且在封户前在册的(但在签订搬迁合同前死亡或迁出的不能成为搬迁户,也不能领取拆迁补助费,是否划分户型和面积,是否享受补贴政策,其依据是封户时,是不作为家庭成员列在户口本上。迁移、销户的不享受);二是本人自愿申请到规划的集中居住的。
7、关于资金来源。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但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依法取得实施主体资格,不管谁取得资格,整理出的指标30%同样由市上有偿统筹用于我区汽车功能区建设,5%必须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集合使用各类涉农资金。全区集中清理涉农资金和项目,原则上要优先安排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的区域一并实施。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投入项目区实施,注重把农田水利、道路建设、中低产田改造、新农村农房建设、林盘改造、农业产业化等结合起来发挥效益。三是有金融支持政策。对家庭困难的农户,可以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权益作为抵押,争取小额信贷。
8、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设施的管护。道路、沟渠、蓄水池等公益设施的管护应实行“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管护资金,落实专人负责,对田埂、护坡由承担农户(受益人)自行管护。
9、土地综合整治中农户要反映问题的途径和程序。可向所在村组干部反映,由村民议事会汇总意见后向项目实施现场指挥部反映,最终的解释和处理,由村民议事会和项目现场指挥部共同研究决定。如不能答复,可由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解释,不能无理阻挠工程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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