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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需做好哪些工作?
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底线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生态更安全”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及2024年修订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重点做好以下六大核心工作:
一、前置论证:严格评估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不能“随意为之”,需先通过必要性论证,证明调整是解决区域土地利用矛盾的唯一途径,且符合“优进劣出”原则:
问题导向评估:明确调整的具体原因——仅限以下情形:
因重大项目建设(如国家交通、能源、水利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需优化耕地布局(如将碎片化、坡度>25°的劣质耕地调出,调入集中连片、质量更高的耕地);因生态保护需要(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需调出,转为生态用地)。
禁止:为追求建设用地指标、搞“形象工程”等非必要理由调整。
可行性评估:分析调整后的综合效益——需证明调整后:
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减少(或按国家规定补足);调入的耕地质量不低于调出的耕地(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为依据,如调入耕地质量等级≥调出耕地);不影响区域粮食产能(如调整后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
风险评估:预判调整可能带来的风险——如生态风险(调出耕地位于生态敏感区)、社会风险(涉及农民承包地调整引发纠纷),并提出防控措施。
二、方案编制:科学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
需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调整的核心依据,《方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基础数据支撑:
调出地块信息:位置、面积、耕地质量等级、坡度、土壤污染状况、承包经营权归属等(需附勘测定界图);调入地块信息:位置、面积、耕地质量等级(需高于或等于调出地块)、集中连片程度(如单片面积≥50亩)、灌溉条件、土壤肥力等;数据来源: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为基础,确保真实准确。
调整方案设计:
明确调出-调入地块清单(逐一编号、标注坐标);说明调整的空间布局优化逻辑(如“将散落在村庄周边的10块碎片化耕地调出,调入平原区的连片耕地”);制定耕地质量提升措施(如对调入地块实施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设施建设,确保质量达标)。
实施保障措施:
明确时间节点(如调出地块复垦期限、调入地块整治期限);落实资金保障(如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耕地质量提升资金);制定权属调整方案(若调入/调出地块涉及承包地,需明确承包经营权的置换或补偿方式,保障农民权益)。
三、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直接影响农民、村集体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需广泛征求意见并达成共识:
村民意见征询:
对涉及调出/调入地块的承包农户,需逐户告知调整方案,说明对其承包地的影响(如是否需置换、补偿标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审议通过《方案》;留存征求意见的原始记录(如签到表、会议纪要、农户签字确认书),作为后续审批的必备材料。
部门意见征求:
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重点审核耕地质量、粮食产能保障);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重点审核调入地块是否存在土壤污染、是否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征求水利、交通等部门意见(若调整涉及相关设施配套)。
专家论证:
邀请土地管理、农业、生态、法律等领域专家,对《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专家人数≥5人,且需涵盖不同领域)。
四、逐级审批:严格履行“层级把关”程序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属于国家级审批事项,需严格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审批→部级备案”的流程办理:
县级初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需加盖部门公章)。
市级复核: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初审内容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数据真实性、调整理由合理性,出具复核意见。
省级审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出具审批意见(需明确“同意调整”或“不同意调整”);审批通过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将《方案》、审批意见、相关证明材料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调整)。
特殊情形:
若调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缩小或跨省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审批(如跨省的流域整治项目)。
五、实施管控:确保调整“过程合规、结果可控”
审批通过后,需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加强全过程管控:
严格按方案执行:
调出地块:需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处置——若为劣质耕地,需复垦为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若因生态需要调出,需转为生态用地(如林地、湿地);调入地块:需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进行整治(如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设施配套、田间道路修建),确保达到“集中连片、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要求。
动态监测与验收: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是否不减少;调入地块质量是否达标(需重新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权属调整是否落实到位(如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完成)。实施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定期巡查,监测调出/调入地块的整治进度与质量;整治完成后,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重点核查:验收合格后,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标注调整后的范围。
风险防控:
严禁在调整过程中“弄虚作假”(如虚报调入地块质量、隐瞒调出地块污染情况);若发现违规行为,需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调整审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后期管护:保障永久基本农田“长期稳定保护”
调整不是“终点”,需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反弹、质量不下降”:
落实管护责任:
明确管护主体: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签订《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范围、责任人员、考核标准;落实管护经费: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列支,保障管护工作开展(如灌溉设施维修、土壤监测)。
加强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如建房、挖砂、取土、种植苗木果树);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行为严肃查处。
持续优化提升:
定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每3-5年一次),根据监测结果实施“提质改造”(如对中低产田进行土壤改良);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后续项目(如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的“敏感环节”,需坚守“保护优先、优进劣出、农民自愿、严格审批”的原则,重点做好“论证-方案-征求意见-审批-实施-管护”六大工作,确保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少、质量更优、布局更合理”,为国家粮食安全筑牢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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